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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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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 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 定。
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 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 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 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低于标准温度2c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 含6c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船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S
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 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 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席比例退还 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第六条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七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本规定所列供热单位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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