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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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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目录 1 、行政执法主体…………………………………… 2 2 、行政执法依据…………………………………… 4 3 、行政执法行为(1 )行政许可……………………………………… 5 (2 )行政检查……………………………………… 7 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5、《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格式见附件), 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 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6、《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三定规定”文号:梅区编字[2004]17 号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4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5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6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行为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许可(共 2 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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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