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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大电大国际公法案例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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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春电大期末考试复****资料电大精品资料一、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 该寮建于 1931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 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 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将该寮买下, 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 年台湾当局以" 中华民国" 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 年, 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 8 人搬出光华寮。 1972 年9月 29 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 年 9月 16 日, 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 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 年 10 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 年4月 14 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 年2月4日, 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 1977 年9月 16 日所作出的判决, 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 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987 年2月 26 日, 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 5月 30 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问题(1) 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 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 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 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 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2)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 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 动产或不动产), 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 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 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 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 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9月 16 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 1982 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3) 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1972 年9月 29 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1978 年, 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 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 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日本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就不能违背其承诺和根据条约所负担的义务。 2016 年春电大期末考试复****资料电大精品资料二、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 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 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 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 现称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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