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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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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办法.doc1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 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 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 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 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 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 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各属地部门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转移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运营保障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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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物 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二)负责在网上(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
:81 )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
(三)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四)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台账。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部门职责
(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 负责本部门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 分类收集、 临时储存等工作, 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
(三)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报运营保障部处理;
(四)按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
(五)负责对辖区协作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章 固体废物管理
第七条 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 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 产生量。
第八条 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和存放地,应做到分类存放、明
确标识,以防混放
第九条 在选定合格固体废物处置方或交由废旧物资处置部 门处理时,必须保证处置方的接收能力,能够满足处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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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染转嫁和“二次污染” ;
第四章 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条 卸船部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尽量采 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不能综 合利用的危险废物, 需报运营保障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处置 对暂无处置办法、出路的废物应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暂存。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卸船部制定本部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和《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运营保障部制定公司《危险废物处理计划》 。
第十二条 运营保障部填报《唐山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明确处置单位、接收单位、废物名称、形态、方式、拟转移量、 频次,若危险废物处置量、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填 报。
第十三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与危险废弃物处置方签订危险废 物转移合同。对危险废弃物处置方的资质进行核查,并将危废处 置方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运输资质 一并送交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方可委托处置。
第十四条 卸船部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资料档案,要能详细 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情况,账物要相符。每月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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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附件 3)
开展自查。
第十五条 卸船部危废贮存场所要做好防渗、防雨、防晒、 防火等措施,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 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 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 -1995 )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容器上粘贴 危险废物标签(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要分类贮存,贮存时禁止混合不相容危 废,禁止一般固废中贮存危险废物,禁止危废库中有一般固废。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 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必须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卸船部应建立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电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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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