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窗口业务
1
窗口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地名命名、更名
2、地名出版物审批
3、地名标志物样式设置方案审批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
5、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审核登记
6、社会福利企业人员变动
7、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9、民间组织年检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1、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登记
12、社会福利机构变更、歇业登记
13、公益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2
其中有三项(5、6、10)即办件,其余为承诺件。
窗口经常性办件项目主要有八项。(1、4、5、6、7、8、9、10)
老年证网上审批作为延伸项目,在各区镇及村居办理。
3
收养简述
收养法的产生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流程及办理
我市的收养现状
4
收养法的产生
为保障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正式施行,至此结束了国内私自收养无法律保护、收养关系混乱的局面。随着时代的变化,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修改的决定。
5
收养关系的成立
6
一、被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
。
。
。
7
二、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
。
。
。
8
三、送养人需符合的条件
9
四、办理收养需注意事项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收养人无子女 、年满三十周岁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10
民政窗口业务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