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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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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0730( 颁布时间) 20000730( 实施时间) 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9号( 文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 0年7月30 日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许可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 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 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 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勘察设计推行质量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第二章从业许可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七条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 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挂靠,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第九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第十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 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承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或者承担施工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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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