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兔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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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营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张营镇养兔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张营镇养兔协会是张营镇各村从事兔业养殖户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于发挥我镇自然资源优势,引进外来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普及推广实用科学养兔技术知识,促进我镇养兔业的发展和繁荣,带动广大农户科学养兔实现脱贫致富。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张营镇养兔协会总部设在旺红兔业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张营镇养兔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研究探讨发展兔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行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收集、传播国内外发展兔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经常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xx出版科学养兔技术知识小刊物;
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会员和养兔爱好者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本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发展养兔愿望,热心养兔事业的职工群众,遵守本章程,向本协会申请,并经协
会理事会批准既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亦可声明退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要求兔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参加兔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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