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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县农村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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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县农村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双流县人民政府文件双府发〔 2007 〕 63号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标准在严格执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 2001 〕 65 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双委发〔 2003 〕 74 号) 等文件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和工作经费等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一)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 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至 10 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 街道)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镇( 街道)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 5000 元。(三)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 、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 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 五保供养人员, 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 按人均 35 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 35 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 35 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 每人不得超过 15 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 50 平方米。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 街道) 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四) 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 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 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 每人每月 120 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 12 个月。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 50% 予以补助。(五) 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 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 每人一次性补助 100 元。(六)对积极配合征地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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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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