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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减免待遇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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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减免待遇计划
一、享受医疗优待减免的对象
凡户籍在本区的享受定期抚恤金和补助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涉核人员(以下统称“医疗优待减免对象”),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均享受医疗优待减免待遇。
二、优待减免对象的医疗保险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优待减免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基本医疗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缴纳。
三、门诊医疗的费用包干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300元包干,不再另行报销。包干费用由各镇(街道)于每年年初下发至优待减免对象。
四、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比例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因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比例支付后,在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比例报销: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30%;
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40%;
4、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50%;
5、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60%。
住院期间个人自费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非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住院医疗的定点、转诊制度
各镇、街道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优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中心)。按照“小病进社区”的原则,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应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定点服务中心选择一处住院就医。医疗优待减免对象须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服务中心就医。因定点服务中心现有诊疗项目、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需转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定点服务中心批准,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诊。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在本市遇有急诊,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在入院三天内到定点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未经同意自行到定点服务中心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的减免部分,在所属的镇(街道)定点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由定点服务中心按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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