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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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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ⅩⅩ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内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ⅩⅩ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进入或退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非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委托结算代理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六条  辖内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经上级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债券投资业务;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也可以通过结算代理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金融业务范围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说明;
    (六)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七)有关重大事项说明(有关违法违规、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
    (八)申请前两年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复印件);
    (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格。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结算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与委托人签订的结算代理协议经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报济南分行备案。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于取得或取消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债券承销团成员、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等特殊资质后5个工作日内,经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报济南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出现以下情形的,需于收到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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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