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用社(银行)系统内外,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及内设机构转办、举报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的党员或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和行风问题,以及省联社管理的党组织、党员或员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规定应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具有信息反馈、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按章治社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系统各项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服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有关决定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部门行政处分或处理不服的申诉等。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归口办理。
(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三)落实责任,奖惩严明。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听取重要信访工作汇报。各办事处、各级联社及其内设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八条 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受理、办理省联社系统内外的信访事项;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办理辖内系统内外的信访事项。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各种形式的来信来访事项,筛选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建议等信访信息。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宜,并对重要信访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五)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按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把政策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向领导报告或提供给有关部门参阅。
(七)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必要时派员协助核查。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 登记、办理制度,对所接收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事项,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事项,相关领导应根据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事项,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内设机构收到纪检监察信访件,应及时转交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内容;收到对同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按程序移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扣压。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上报结果。报告结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办理中必须坚持原则,出于公心,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事项,并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受理和办理范围
第十二条 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下列信访事宜:
(一)办理对省联社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反映省联社各部门、办事处、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odkd
  • 文件大小25 KB
  • 时间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