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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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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总 则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


、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居住用地
、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
~18
5~15
3~6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低 层
30~43
28~40
23~32
多 层
19~27
19~26
15~22
多层、高层
17~26
15~22
13~18

、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
(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m2/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公顷



1、居住区用地(R)
公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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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