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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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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 指导老师:常凤香顾问:赵恒志电脑技术:陈诚韩亚光张恒初稿:王占峰李申单莹莹颜***修改:赵恒志王占峰丁巍伟庭审程序(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 书记员]: 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 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 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 :沈阳,男, 1961 年4月 22 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 1 号楼 2门 423 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郭亚静, 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 :被告。[ 被告张明] :张明,男, 1985 年1 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 22 号。[ 被告博客网]: 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 10号 228 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 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方。[ 被告张明] 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 有证人。[ 审判长] 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 有。[ 审判长] 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 :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现在开庭。( 敲槌) 由本院审判员丁巍伟担任审判长, 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一) 听从法庭指挥, 遵守法庭纪律;(二) 如实陈述事实;(三) 遵守诉讼秩序,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 被告张明] 听清了。[ 被告博客网] 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张明] :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 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 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 .判令被告张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 1 万元人民币。 4 .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 1010 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 与被告张明,于 2005 年6 月通过 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 2005 年6 月至 2006 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 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 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兽医网虫(一): 沈阳, 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兽医网虫(二): 扒沈阳的皮》。通过原告调查, 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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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