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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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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杭州中美华东制药公司诉烟台瑞东科技发展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发布时间: 2008-01-11 09:12:22 裁判要旨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生产厂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情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华东公司)成立于 199 2 年。 1995 年2月 14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 原告取得“百令胶囊”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 72913 0 号, 注册有效期限自 199 5年2月14日至 200 5年2月13日, 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 5 类中的医药原料及制剂。 2004 年10 月 21日, 经核准, 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 2015 年2月13 日。 2004 年8月 25 日,华东公司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的( 2004 )国药中保证字第 1220 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其生产的“百令胶囊”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 2005 年1月1日, 华东公司的“百令胶囊”注册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3 年 12月 16 日,经山东鲁信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鲁信公司)和烟台瑞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瑞东公司) 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了药品名称分别为“发酵虫草菌粉颗粒”和“发酵虫草菌粉片”的申请。 2005 年3月 1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两公司发出《非书面发补通知单》,要求两公司将申请的药品名称改为“百令片”等。 2005 年7月 13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两公司取得药品名称分别为“百令颗粒”和“百令片”药品注册批件,其上列明的药品通用名称为“百令颗粒”和“百令片”。当日瑞东公司取得药品名称为“百令颗粒”和“百令片”的新药证书。截至判决之日, 两公司尚未生产、销售“百令颗粒”和“百令片”药品。鲁信公司和瑞东公司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均有“百令颗粒”和“百令片”的宣传内容, 标明其“百令颗粒”和“百令片”与原告生产的“百令胶囊”成分相同,均为发酵虫草菌粉。另, 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撰的 200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 434 页,记载了名称为“百令胶囊”的药品,该药品的成分为发酵虫草菌粉。华东公司认为鲁信公司和瑞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鲁信公司和瑞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赔偿相关损失。裁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瑞东公司和鲁信公司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在其药品( 成分为发酵虫草菌粉)包装上依法注明的“百令颗粒”和“百令片”字样是药品的通用名称,而“百令”作为该名称的核心部分,只起到区别药品类别的作用, 而非区别生产厂家的作用。因此瑞东公司和鲁信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烟台中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华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瑞东公司与鲁信公司的“百令颗粒”和“百令片”是药品通用名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名称应分为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 瑞东公司与鲁信公司使用的“百令颗粒”和“百令片”应为药品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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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