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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险 吉星送宝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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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险吉星送宝条款 2010-09-09 10:57:02 关键词:少儿保险吉星送宝平安吉星送宝是平安保险公司在今年 9 月份新推的产品, 刚推出就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青睐, 其优点在于保费低, 保障高, 既有固定返还又有分红。下面是该产品的详细条款供消费者阅读参考。产品全称: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岁-17 周岁保险期限:至 75 周岁缴费方式: 10年产品特色: 生存返还快,隔年一返至满期领取比例高,三成年交返给您满期返保费,保本安心过晚年生命保障高,意外赔付享双倍分红享成果,累积生息喜上喜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 周年时仍生存,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三)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 1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四)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 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 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1000 元,交费期间为 10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寿发[ 2010 ] 156 号, 2010 年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险期间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 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1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 我们按 1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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