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确定
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培训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
褚宏启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
能否避免人身伤害事故?
少出事
出小事
二、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人的身份是否可以转移?
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
故意
过失
四、学校有无“过错”的判定
怎样才算管理不善?才算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
看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预见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
法院认为“对孩子过分管理可能是质量低劣的教育实践”,“在学校中时时刻刻对孩子事无巨细严加管理”不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性,不利于实现教育的目标。
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伤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曲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五、职务侵权问题
教师学生
学校
法人责任代位责任
追偿权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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