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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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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不含出国出境)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普通舱)。
乘坐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票报销。
第六条  党政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一)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县内交通费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参照省直做法,县处级及以下单间或标准间每天310元(出差北京、上海、广州每天350元)。县处级及以下县内出差单间或标准间每天15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条  出差人员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途中伙食费一律不得报销。
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会、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其住宿费、伙食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党校脱产培训学****并在校食宿的,学****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县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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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