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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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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任何主观想象、推测都不能作为证据。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二、民事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是一种肯定性证据,它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它是从反面否定或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按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派生证据也叫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的证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直接形成,而是经过了一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间接证据 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三、民事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叙述。只有前者能作为证据,后者不能作为证据。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真伪并存。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的经历者,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其陈述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虚假性。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三)物证
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称为物证。
物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物品,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即可作物证,又可作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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