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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全市绿色崛起和强市名城建设为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张字[202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社会参与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务实高效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市直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着力改善生态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着力改善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办)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考核中的具体问题;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初步结果和奖惩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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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考核重点对组织体系建设、工作举措和工作创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定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建立、执法情况、工作创新等方面。
定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系统建设、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
加分因素。在改善生态环境工作中,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领导批示的,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章考核工作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市生态办牵头,每年根据全市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特点,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定性、定
量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并根据需要及时对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第八条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及数字,以市直职能部门统计为准。
第九条每年年终,由市生态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向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下发考核通知,明确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被考核单位做好考核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对县区的考核
市生态办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印证。考核组以定性考核为主,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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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办牵头,协调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单位)下达考核指标及权重,制定评分标准,各市直部门按照市生态办要求,对各县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将考核结果报市生态办。
市生态办将考核组评价和各职能部门定量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市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市生态办将评定结果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为考核最终结果。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第十一条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市生态办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印证。考核组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职能,重点对执行政策、履行职能、改革创新、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细则进行打分,形成初步考核结果。
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市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市生态办将评定结果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为考核最终结果。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办或市政府办。市委办或市政府办将生态建设考核情况得分,以一定的权重纳入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建立日常考核督导机制。由市生态办抽调市直职能部门,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生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生态建设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进度情况、经验做法等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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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督导、检查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四条对领导班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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