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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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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编号、注册商标公告的期刊及时间;同时还要明申请争议裁定的具体理由。申请人在申请书落款处加盖印戳后,连同应附送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的申请后,应通知被争议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答辩是被争议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证争议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的重要程序。被争议人在限期内不提出答辩或拒绝提出答辩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裁定。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裁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受理事,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符合事实的裁定。争议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争议不能成立的,作出维持争议注册商标的裁定,驳回争议申请人的反对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同时将通知抄送原核转机关。对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并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的核转机关寄交商标局。  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不是商标注册活动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注册商标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采取的一种补救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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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