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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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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2年4月3日,陈某与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陈某租赁南岭村××发展有限公司南岭村百货商场主要用于经营百货,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2005年7月25日,陈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约定由肖某向陈某租赁南岭村原××百货商场(即前述陈某与南岭村协议项下的商场)用于经营百货等,租赁期限为7年零2个月(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租赁面积约1400平方米,每月租金6万元,于每月15号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交纳,陈某可按日3‰收取滞纳金,逾期2个月,陈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应由肖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双方还约定,肖某应于协议签订前一次性支付陈某12万元作为合同押金,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5日内退还承租人,押金不计息;陈某须提供承租人肖某在办理执照中所需的场地使用等有关手续材料;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解除协议,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
  协议签订后,肖某依约向陈某支付了租赁押金12万元,并对商场进行了相应的装修改造。肖某于2005年7月25日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有肖某欠××福商场转让费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正)(¥310000元正)。此转让费应在××福商场交付使用前付清,否则原××福租赁合同失效。"2005年9月18日陈某向肖某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称"今收到原××福装修设备转让费310000元。"陈某又于同年9月29日在上述欠条上作注:"此款已收清,并已开具收据,原欠条作废。"在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肖某因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场地使用手续材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消防验收证明等),经向陈某发函交涉未果,于2006年3月2日搬离商场。并于同年3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肖某与陈某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并由陈某返还租赁押金12万元、商场转让费31万元,赔偿装修损失30万元。陈某于同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肖某支付其拖欠的租金12万元,赔偿因违约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余期回报72万元等。
  2006年3月15日,陈某收到肖某交邮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审期间,肖某要求确认其与陈某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书自2006年3月15日起即予以解除,并放弃要求陈某赔偿装修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陈某以肖某未按租赁协议约定提前3个月通知解除协议书为由,不认可租赁协议于2006年3月15日即已解除,但认为双方间的租赁协议自肖某起诉至法院之日时即解除。另外,肖某与陈某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该商场已被南岭村委收回。肖某认可尚未支付陈某2006年2月份的租金。
  二、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双方间的租赁协议自2006年3月15日即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交的合同押金并无不当。结合原、被告双方租赁协议签订时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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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