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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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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安全生产条例学****总结
中冶天工天津钢管工程项目部
《安全生产条例》学****总结
《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企业员工有了安全生产“护身符”。《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劳动防护权、安全教育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权利。
《条例》共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为监督管理,第四章为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培训行为,具体规定企业要对员工进行4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
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条例》还规定,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条例》还规定特殊性质的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演练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谎报、瞒报、破坏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
《条例》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和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条例》是适应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松弛,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性能下降,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网络和手段,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增多,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管理,以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生命的至高无上,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对规范企业行为,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义务。《条例》实现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而预防或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又在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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