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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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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生在校修业 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完成全部修业任务经申请批准可以三年毕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 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下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其中包括:
(一) 报名及开始录取过程中作假、舞弊;
(二) 他人帮助作假、舞弊;
(三) 入学复查时即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
(四) 虽已经取得学籍但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
第六条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下列疾病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 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 肌病、高血压病。
(二)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 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 除外)。
(六)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 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 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将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被环境工 程、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广告学等专业录取。
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等颜色中的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 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被环境科学、经济学类、管理科学类与工程类、工商
管理、广告学、公共管理等专业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蓝、绿、 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 管理与信息系统、传播学等专业录取。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生活,但不属 于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者,经学生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 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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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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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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