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疾等级鉴定前达成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案情】
2011 年 6 月,王某应聘到某陶瓷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
2012 年
6 月 23 日,王某在工作期间被瓷砖砸中腿部受伤,后在某手足外科
医院住院 25 天, 2012 年 7 月 18 日出院。 2012 年 8 月 24 日,当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遂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到某陶瓷公司人事部门商量赔偿事宜,不久,双
方达成了“某陶瓷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因本次受伤的所有费用 54400
元、王某放弃其它权益”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和盖章。
2013 年 3 月 22 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伤情作出八级
伤残的鉴定结论,据此计算,王某应的赔偿金额超过 20 万元。王某
得知后,对其先前签订的协议书反悔,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伤情仲裁,要求某陶瓷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合计 24 万余元。
2013 年 4 月 25 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与某陶瓷公
司已签调解协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其与某陶瓷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陶瓷公司支
付其各项损失合计 24 万余元。
【分歧】
对于王某与某陶瓷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协议书是王某与某陶瓷公司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而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可撤销情形,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某陶瓷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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