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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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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
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
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一员。该原则有以下要点:
(1)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一个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2)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独立权。③自保权。
包括自卫权。
(3)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4)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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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频率]
☆(2002 年,多选)
该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
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别注意“内政”的概念,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
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即发生在一国
领土内的事项并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之,也有在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
情况存在。
[特别提示]注意内政的概念。法律 教育 网
依据两个标准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进行判断:(1)该事项在本质上
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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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该原则不仅禁止侵略行为,禁止非法进行武
装攻击,而且禁止关于侵略战争的宣传;(2)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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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
其他国际法规则所不符的方式行使武力;(3)例外是,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或其他国际法规则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为争取民族自决和
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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