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doc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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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各国公认,普遍接受。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若被其破坏,整个国际法体系会被动摇和坍塌。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必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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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和确认。
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第二,对外独立权。国家在对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第三,自保权。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由最早法国博丹提出的君主作为主权者的主权说,到卢梭从宪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权观,以及当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权理论,主权的概念在国内政治和法律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概念由格劳秀斯首先引入,强调国家从产生起就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自从主权观念提出后,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主权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充实发展。但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作为的基本单位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主权仍然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因此,国际法上,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仍然是主权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现,即使主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全球化成为一种趋势,国际社会的合作成为必需。这种合作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的,而不是对主权或主权原则的根本否定。另外,主权者对内拥有最高权的同时,也意味着义务和职责;对外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须接受公认的国际法的制约。换句话说,主权从来就不是极端、绝对、为所欲为的,而是要受到公认的国际法制约。
近年来,“保护的责任”概念和相关论述,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讨论。该论述承认主权的基石作用的同时,强调主权者对内和对外所承担的责任,主张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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