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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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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页脚.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2007 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下放26年后终于被收回,这被认为是民主法治的重大进步与刑事司法界的理性回归。 2007 年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不核准率为 15%,直接有效的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肉孜·司马义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是对新华社记者说,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比上年下降约50% 。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一审死刑案件改判率占全部死刑案件的30%左右;经过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核准率为9 0%左右。死刑核准权收回四年以来,确实提高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程序设置导致了极度的不透明及律师无法有效参与,很大程度上缺乏公正力,也导致了不少错案的发生,损害了司法权威。于是,对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主张在死刑复核程序程序中引入律师辩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保障措施在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时候,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就有三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它不同于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上与诉讼程序不同,也就没必要引入律师辩护。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定位为审判程序,并提出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的改革设想。②折中的观点认为,把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为纯审判程序和纯行政程序都不合适,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采用行政程序和审判程序相结合的程序才更为适宜。最高院在收回核准权是采取了第一种观点,可能有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四年来的事实证明,缺少了律师辩护的死刑复核程序似乎缺失了很大的公信力,也很难保证复核案件的审判质量。被告人的获得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应该在刑事诉讼法律中获得保护, 而不应该区别是诉讼程序还是行政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对所指控的犯罪进行辩解,而作为这种权利的保障的律师辩护不应该因为行政程序的设置受到限制。页眉... 页脚. 一、当前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现实状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在现实操作中律师往往是被拒之门外。这一情况在 2007 年以后有所好转, 200 7 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这被认为是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首次有了法律保障,但由于程序设计的粗糙,当前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困难重重。(一) 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缺乏程序保障根据当前的制度设计,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主要有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和约见办案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式都因缺乏程序保障而形同虚设。 1、实践中,书面辩护意见主要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关于具体的递交程序张青松律师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有如下两例: 赵志军案工作记录: 2008 年6月,在接受赵志军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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