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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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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WATER SUPPL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S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结合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由本市供水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为促供水进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水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组织学****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结合供水行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需求,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会展招商、信息交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
(三)参与本市供水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相关听证会;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等;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相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供水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和资质审核,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等;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章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积极开展水务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开展水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
(十)承接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供水行业科学技术发展长远规划的研讨、认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十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积极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十三)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资质管理、专业交流、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开展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会员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 “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系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会员单位代表因各种原因变更的,应推荐代表接替。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入会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享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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