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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
案例一
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拘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思考:
〔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
〔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达的是物的归属关系。?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成心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
,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复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二
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置了节能变压器、,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嗣后,县电力公司在进展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置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给予补偿。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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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1. 沈某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所有权,即支配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沈某经批准后,自筹资金购置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是一件好事。在法律上,他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权利,表达的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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