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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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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 11 号部令)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 2007 年 12月6 日农业部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11 号发布, 自 2008 年2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 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 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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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