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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根据《北京市 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委托方未取得同 品种生产许可证的,应持有销售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条 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 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并对其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 任。
第四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 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 利义务。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
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 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产品不 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委托或受委托生产食品。
第七条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 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 1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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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份(委托方未取得同品
种生产许可证的,提供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三)委托生产食品协议原件 1份(附件2) o
申请时,企业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提供
的所有复印件应为副本复印件,所有纸质材料使用 A4纸并
加盖公章。
第八条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 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签上除法定的内 容外,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 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委托关系”标注示例如下:
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
受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
第九条 区县局对企业申请的备案材料的种类、数量、 格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由具《委托生产食 品备案表》(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 由。
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以委托双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照 的有效期及双方协议有效期的最短日期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备案内容发生任何变化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备 案。
第十二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失去相关法定资质条件 或者协议中止的,企业应当停止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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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后,区县局应及时将备案 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区县局应依法对委托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企业未进行委托生产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撤销备案;发现 备案企业委托生产存在违法行为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处理; 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的委托生产备案按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 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
.《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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