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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视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 0731-8870560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传喜,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花山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青春,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花山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裕峰置业,法定代表人王周勇,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234号;
申请人因〔2021〕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视规那么?第九十九之规定,提出监视申请。
请求事项:对〔2021〕湘0525民初393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进展检察监视,请求贵院依法进展调查监视,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因三被申请人无争执的情况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监视申请,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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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凭证说明其最早从2021年5月9日便开场进展付款,且是屡次小额付款,时间跨度极大,与常理不符,明显是通过其他款项进展拼凑。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证据均为收据,并无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其真实性存疑。
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系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调解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裕峰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但是事实上他们之间的交易并不真实,并未真实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转移资产之目的,在没有收到房款情况下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房款是违反税收法律,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法规的。
另向传喜与裕峰公司恶意串通,证据充分。主要表达在:一,双方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不符合律师法第五十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显属于恶意串通。且在〔2021〕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中,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建平作为裕峰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指派尹显志律师代理原告,而在申请人起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李建平又作为向传喜、唐青春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二,转让方对有重大利益的房屋所有权放弃质证并全部认可对方证据和所有权转移事实,明显系串通之举;三、向传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身份上有串通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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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方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向传喜根本没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双方没有真实的购房交易行为,以法院调解书转移产权方式直接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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