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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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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n 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br/>《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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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 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 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佩带枪支
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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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 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 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佩带枪支:
(一)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
险;
(二)着警服佩带***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 ;
(三)着便装佩带***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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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着警服佩带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
第十条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
(二)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三)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四)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使用枪支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
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 应当
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
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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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