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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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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各州、市民政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0年,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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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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