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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2016年度经济法律基础考试小抄(完整版电大小抄)-专科考试小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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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无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5 、王春于 1996 年1月 10 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 万元, 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 30% ,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 1996 年 12 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 1997 年7月 10 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 1999 年6月, 王春分文未收回, 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 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1 )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关于合同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因 1996 年1月 10 日生效的合同, 期限一年,但 1996 年 12 月,双方又进行协商,同意延期到 1997 年1月10 日, 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始计算(3) 担保人对未改变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变更主合同,并未与担保人协商,因此对于改变后的合同不用承担保证责任。(4 )利率不合理(5 )可以支付违约金 6、 2002 年4月, 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 2002 年7月2 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至 2002 年8 月止, 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 225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 205000 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 23 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 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 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问: 应怎样处理? 答:某自行车对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都构成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构成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并可处罚款。如果损失不能计算的,以该侵权行为销售 205000 辆自行车所获得的利润间为计算依据。 7 、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 “现在市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 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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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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