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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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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2007 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 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 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 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 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 未能办理交接手续, 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10月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 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 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 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 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三)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 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 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 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 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 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 未能及时传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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