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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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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 区、滞洪区。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所 有人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希望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 规模效益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类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危急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法规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浪荡)、人工 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 保护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活动。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 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 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 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 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 划地成功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增强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 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 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物价部门行政区域内河 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 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
更为重要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重要职责,协助水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
第七条地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冷水分权主管部 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出炉;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 的项目管理划分,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 (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理的河 道委托区、县(市)水日常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委托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 理项目所需的。
第八条本市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市、区、县(市)下用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党 务工作。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实施 水文监测工作,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的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 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有违举报违反本条例 的行为。
各级政府及水警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河道的规划与整治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堤坝完全符合区域水利综合 规划、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以及控制技术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各样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 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直接管理的河道的可行性研究,由市水主管 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并报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县(市)水 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石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 研商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修正,理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整治河道和修建调节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 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治导线开始实施,不得任意改 变河水资金流向。市、区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 井水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县(市)管理的河道
阳极和其他河道的规划治电极,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 规划部门拟定,报县(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市、区、县(市)水行政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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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