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815( 颁布时间) 20000901( 实施时间) 20071020( 失效时间)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0号( 文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市场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 200 0年8月11 日市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9月1 日起施行。二000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规范勘察设计行为, 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目标, 通过对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 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目标, 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装饰、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与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县(市) 、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市、县(市) 、上街区地质矿产部门对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予以指导。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二) 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资质证书, 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应经市或所在地县(市) 、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用)文件; (四) 在职人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及法定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单位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八)技术装备一览表;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由市、县(市) 、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审验。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应报原发证部门, 并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歇业, 应自分立、合并、歇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 、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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