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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办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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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办发〔 _衢江区政办发〔2007〕34 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1—
衢州市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
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衢江区政发〔2004〕55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区政府组织、引导、支
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
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简称参保人)应自
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同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的各项待遇,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一个
年度为一个统筹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照精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体制。
—2—
成立由卫生、财政、人劳、宣传、民政、农业、农办、教育、
信用联社、食品药监、广播电视、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参加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委员会(简称区医管委),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
作。区医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医管办),设在区卫生局,负
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指导、监督等日常性工作。在
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区医管中心),
负责收支核算、审核报销等业务工作。区医管办和医管中心的工
作和人员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
提取。
各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
员会,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乡镇<街道>医管站),
各行政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简称村医管组),负责
处理本乡镇(街道)、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医管办和医管中心职责:
(一)执行区医管委的决定,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承
担区医管委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开展
宣传发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发全区的《衢州市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简称合作医疗卡);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承办医疗费用审
核报销;
—3—
(五)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
(六)做好信息的汇总、统计,定期向区医管委汇报基金运
行情况;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医管站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二)督促、指导各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
(三)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
传、发动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信
息上报、合作医疗卡发放等工作;
(五)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员,负责代理参保人住院
费用的有关报销手续;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村医管组负责本村的宣传发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收缴、本村参保人住院相关资料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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