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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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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发〔 2011 〕4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6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五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眉山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采取点、线、面等多种形式,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建成绿量较大、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达到处处见绿、城在绿中的生态园林城市。建立责任明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体系。第四条眉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划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规划的意见。园林绿化工程应根据绿化用地指标按美化、绿化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包括绿化方案和施工图)。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应细化到乔、灌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等。园林绿化专项设计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应严格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绿化效果。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新建的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应严格按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因规划、建设确需在城市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政府性建设绿地,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建。鼓励捐建单位捐建绿化经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捐建绿地由捐建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 捐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捐建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捐建绿地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小区、单位自建。已建的居住小区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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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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