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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分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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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美国诉日本­农产品进口限制措施案例分析
[背景]
本案涉及的是日本对部分农产品实行的进口限制。 1950年6月30日, 日本农业部发布植物法实施条例, 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8种可能带有苹果蠹蛾的农产品, 美国是被禁止进口的国家之一。 1987 年日本农林渔业部公布了两部试行检测指南: “取消进口禁令指南——蒸薰” 和 “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指南——蒸薰指南”, 前者规定了取消禁令的相关测试标准, 后者规定了批准额外种类产品进口的测试标准。 对此美国有异议, 并向 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
[美方主张]
美国在本案中投诉的是日本第二个指南(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指南——蒸薰指南)中的“品种测试要求”,认为它不符合 SPS协议的规定。1997年4月7日,美国要求与日本磋商, 内容涉及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 美国认为该措施违反了 SPS协议第2(基本权利和义务)、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8条(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和 GATT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农业协议》第4条(市场准入),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1997年6月5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取得满意结果。10月3日,美请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裁定]
专家组在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后,认为日本实施的措施缺乏科学根据,违反 SPS协议第2条2款。而且认为日本的措施超过了适当的保护程度, 违反 SPS第5条6款。SPS协议第7条要求各成员根据 SPS协议附录 B(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透明度­法规的公布) 公布其植物检疫规定, 日本没有公布这些规定, 违反 SPS协议第7条。
1998年11月24日, 日本提出上诉。12月9日。日本提交了上诉方材料。
[上诉及裁定]
根据美日双方提供了证据,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对日本的裁定
[逐条具体分析]
关于 SPS协议第2条2款
内容:sPS协议第2条2款规定, 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应有科学的根据
分析: 日本为其实施的品种测试法提供的根据是同样的杀虫方法对同一个产品不同品种效果不同, 因此认为有必要要求不同的杀虫方法, 而美国提供的证据则表明在一个品种上成功的方法对其他品种试验结果都一样。 专家组据此要求技术专家就品种测试法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一评论,技术专家一致认为,尽管理论上存在不同品种之间的差别, 但目前仍无确切证据支持日本的品种测试标准。 专家组在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后,认为日本实施的措施缺乏科学根据,违反 SPS协议第2条2款。
日本抗辩:日本在审理中提出以 SPS协议第5条7款作为抗辩。第5条7款规定的情况可以作为适用第2条2款的例外。 SPS协议第5条7款的规定是:“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 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 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 各成员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 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专家组认为,第5条7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临时措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有关科学证据不足; 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可以做出决定。 同时它也规定了成员方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义务: 设法获取补充资料; 在合理期限内审议该措施。 专家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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