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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1].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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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文号】:穗劳仲会纪〔 2011 〕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 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 请及时报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5月 26 日至 27 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 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 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 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 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 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 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 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 、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二、工伤问题 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 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 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 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 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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