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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模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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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笔 录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 2014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 时
开庭地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胡春霞
人民陪审员 梁建敏
书记员:张银萍
书: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员,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 -7 ),住所
地:浙江省绍兴市***东路 517 号凌盛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丁韬,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一:绍兴强裕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0 ),住所地:绍
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市场五区一楼万商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未到庭) 。
被告二:王建强(身份证号码: 33062),男,汉族,地址:绍兴市安
昌镇大和村小西庄 1021 号。(未到庭)
被告三:徐雅琴(身份证号码: 33062),女,汉族,地址:浙江省绍
兴市越城区快阁苑丽日坊 1 幢 102 室。(未到庭)
被告四: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 ),住所地:
绍兴县柯桥新世纪广场 2 幢 6 楼。
法定代表人:夏荣鑫。(未到庭)
被告五: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9 ),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银山路 20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未到庭)
被告六:上饶市枫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0 ),住所地:
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枫林办事处引浆畲
族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未到庭)
审长:经核实,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院因用其他方式依法向六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已向被告绍兴强裕纺织有限公司、王建强、徐雅琴、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上饶市枫林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现公告期满,六被告均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十四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绍兴强裕纺织有限公司、 王建强、徐雅琴、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上饶市
枫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员。
审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告方
是否对合议庭组***员、书记员申请回避原代:不申请。
审长: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院已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件进行了告知,故今天不再重复,原告方是否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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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