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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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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 .总则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 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 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 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 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 6 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 6 万平方米、大于 1 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 1 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 城市用地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 46 中类, 73 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表 的规定。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BGJ137-90 )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的选址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 2002 年版)的规定。 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 控制: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 表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住宅用地( R 01)50~6055~6570~80 2公建用地( R 02) 15~ 2512~ 226~ 12 3道路用地( R 03)10~189~177~15 4公共绿地( R 04) ~ 185~ 153~ 6 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 控制: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 人) 居住区小区组团低层30~4328~4023~32 多层19~2719~2615~22 多层、高层 17~2615~2213~18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 的规定。 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0 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 7000 平方米; (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 10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项目计量单位数值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m 2/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公顷▲—— 1、居住区用地( R)公顷▲100 ▲①住宅用地公顷▲▲▲②公建用地公顷▲▲▲③道路用地公顷▲▲▲④公共绿地公顷▲▲▲ 2、其它用地( E)公顷▲——居住户(套)数户(套) ▲——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 m 2▲——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m 2▲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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