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程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起草单位: 湖北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所、襄樊市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黄石市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5-9-1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要求,为贯彻执行GB5817—86而制订,在内容上与GB5817—86和GB5748—85保持一致。
通过制定本标准,使执行GB5817—86的现场操作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以满足现场检测操作和数据对比交流的要求。
本标准在GB5817—86和GB5748—85的基本要求的框架内,提出按接尘动作设置采样点,并按各测点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加权平均计算岗位浓度超标倍数,相信这样会更好地反映作业者接尘状况。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襄樊市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黄石市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宝玉、汪召平、郑立海、邓文、程良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测定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有生产性粉尘污染的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817—9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5748—85 作业生产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3 术语
接尘动作:在有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中,作业者接触生产性粉尘的各种接尘作业活动(含接尘休息)或同类作业动作。
4 测定内容及方法
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
原理:选择工种(岗位)代表性作业者2名以上(含2名),通过记录作业者的实际活动内容和接尘时间,在对接尘动作分类的基础上测定每类动作的肺通气量,通过计算求出该工种(岗位)一个工作日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L/(d·人)。
器材
呼气量测定仪:采用经过产品检验合格的肺通气量仪,在需防爆的作业场所测定时,用防爆型肺通气量仪。
通风干湿温度计:机械(电动)通风干湿温度度或数显自动综合温度测试仪,测量范围0℃~50℃。
热球式电风速仪:~30m/s。
秒表或具有相同精度、功能的计时器。
空盒气压表。
接尘时间测定。
按下列原则选择测定对象:
a. 本工种(岗位)工龄在1年以上;
b. 年龄在20岁~45岁之间;
c. 身体状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d. 若无作业者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可据实际情况确定;
e. 在对未成年工或女工进行检测时,未成年工年龄要求按法定要求划分;女工年龄仍按本条b执行。
准备记录表格(见附录A)及记录工具。
检查、准备计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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