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华沙体制
1、华沙民事赔偿体制;
2、中国民航法赔偿规定;
3、新华沙公约
第一节 华沙体制
1. 概念
The Warsaw System (华沙体系):是以华沙公约为依托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或议定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
主要确立航空承运人和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
是重要的国际私法法典。
:
1929年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1955年
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1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
1961年
蒙特利尔协议
1966年
马耳他协议
1975年
华盛顿协议
1976年
吉隆坡协议
1995年
蒙特利尔第一
号附加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二
号附加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
号附加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三
号附加议定书
1999年新华沙公约
第二节 华沙体制的重要内容
华沙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立了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规则,以及航空运输的凭证规则。
,。。
是世界第一部航空私法(国际)法典。是国际通用的华沙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一、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最大责任标准)
——航空运输业属于“三高”产业,并在一国产业中占据特殊地位
——华沙公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很大程度上是扶持航空运输业,保护航空承运人。
——表现在赔偿问题上,就是规定航空承运人承担的最大责任标准。以减轻航空承运人的风险和负担。
法律
规则
旅客死伤
货物损失
托运行李
手提行李
适用范围
华沙公约
=1万USD/人
=8300SDR
250法郎/KG
=20USD
=17SDR
同左:
(货物)
5000法郎/人
=400USD
=332SDR
国际运输
海牙
议定书
25万法郎
=2万USD/人
=16600SDR
国际运输
蒙特
利尔
协议
(不包括法律费用)
与美国有关的国际运输
新华沙公约
10万SDR
13万USD
110万CNY
2004年后部分国际运输
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中国
民航法
40万CNY/人
50CNY/KG
100CNY/KG
3000
CNY/人
国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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