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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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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那么。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那么;
〔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开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所评审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效劳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各评审效劳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申报,各评审效劳机构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报名程序生成,经单位审核的申报表;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专业学会〔协会〕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行业内知名专家
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各评审效劳机构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根据评审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系列、专业分类,组建职称评审专业委员会,对专家统一颁发聘书,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聘期届满,进行换届调整,专家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九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当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效劳机构反映情况;
〔三〕积极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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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