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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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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
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
求的巨大持续增长、 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
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
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 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以对上述目
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
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
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 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
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
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
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
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
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
1939年7月 1
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
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
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 1923 年 7 月 24 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
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
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
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 则应按以下规定办
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 1947 年 4 月 10 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 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 其差额应不超过 1947 年 4 月 10 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
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 1947 年 4 月 10 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
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
称 1947 年 4 月 10 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第二条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减让表
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 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 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 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
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
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税相当的费用;(乙)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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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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