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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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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标准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 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单位〔部门〕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学校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危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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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