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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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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一、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迅速发展,法制化进程不断进一步,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而来人民法院审判任务也越来越多,解决民事纠纷也纷繁复杂。台湾学者苏永钦专家指出:人民虽然对司法只有相称低度信任,但当社会已经发展到一定限度,而人们除了上法院没有太多选取时,司法机关依然可以被大量案件瘫痪,司法人员屡屡传出“过劳死”。因而,在司法机关分身乏术状况下,和解制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途径。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文化影响下,和解也逐渐成为解决民间纠纷重要方式,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逐渐建立法治除了严肃之外也多了些人情味道渗入,多了几分亲和力。同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拟定,在一定限度上缓和了诉讼费用过高缺陷,减轻了当事人经济承担和心理承担,进而节约了大量诉讼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增进作用。
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概述
1、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概念 
对于和解概念,不同窗者有着不同看法。国内台湾学者陈计男指出“诉讼上和解,是指当事人于诉讼系属中,在受诉法院商定互相让步,以终结争执之发生,同步又以终结诉讼中所有或一部为目之合意”。而章武生专家在《诉讼和解》一文中以为
“诉讼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到合同,解决纠纷、终结纠纷行为。”姜伟专家则这样分类和解,普通分为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诉讼外和解,顾名思义,乃是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之外,在没有国家司法权力参加状况下,互谅互让从而达到合同,解决纠纷一种方式。”诉讼外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对当事人产生合同上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和解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如果从最广泛意义上讲,凡是在诉讼系属中经当事人之间协商让步而达到合意,均属诉讼上和解范畴,涉及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到和解合同,从而以原告撤诉方式终结诉讼。而普通意义上诉讼上和解则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双方于诉讼期日,在法官参加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到以终结诉讼为目合意。因而,笔者以为,民事诉讼和解是在特定期间与空间范畴内解决纠纷为目契约行为。
2、诉讼和解制度性质
诉讼和解是按照程序进行,对其性质作何解释,各说不一,国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结识也不完全一致。大体观点分为四类,即“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两行为并存说”、“一行为***质说”。
下面分别对这四种学说作一简朴简介:
(1)私法行为说。
持此种观点学者以为,诉讼中和解与诉讼外和解同样,本质上都是私法上和解契约,是一种纯私法上法律行为。两者不同之处仅在于诉讼中和解是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进行,除此以外本质并无不同。美国、英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多持这种观点,以为诉讼和解无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达到,还是在法院主持下达到,都视为以双方当事人订立新契约代替发生纠纷旧契约,如果一方违背合同,对方只能依照新合同提起违约之诉。美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多倾向于这种观点,
以为诉讼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契约,不产生诉讼法上效力,当事人达到诉讼和解后,想要结束正在进行诉讼,就要依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向法院书记官提出撤回诉讼书面合同。
(2)诉讼行为说。
持该观点学者以为,诉讼和解是完全不同于私法上和解契约诉讼行为,尽管具备私法上和解外观,但本质上是一种独立诉讼上合意。私法和解不能产生诉讼法上效果,而诉讼和解则具备与拟定判决相似诉讼法上效力。
该学说进一步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为,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让步,是以终结诉讼为目一种意思表达一致行为,因而该派观点又称为“合意说”;另一派则以为,诉讼中和解,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将她们就诉讼目互相让步成果,一致向法院陈述一种合批准义上诉讼行为,故此派观点被称为“合同讼诉行为说”。在兼子一、竹下守人著,白绿铱译《民事诉讼法》中就是持这样观点。咱们可以看到,日本民事诉讼法以为诉讼和解笔录与拟定判决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既终结诉讼程序,亦阻却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和解笔录记载有当事人详细给付义务,还产生与给付判决同样执行力。
(3)两行为并存说。
持该观点学者以为,尽管诉讼和解在现象是一种行为,但在法律上却存在着作为私法行为和解与作为诉讼行为合意两个行为,且两行为是并存。此说理论依照是,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体系分离法律制度下,以实体法为依照私法行为不会发生诉讼上效果,而以诉讼法为依照诉讼行为也不发生实体法上效果。基于各自法律体系规定,就不能仅仅从单一法律体系看待诉讼上和解。既然诉讼上和解一方面产生实体法上效果,一方面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那么,产生并存两种法律效果法律行为也一定是两种相应法律行为并存。
(4)两行为竞合说。
持该观点行为学者以为,不应将诉讼上和解是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并存,而是把它看做同步具备私法上与诉讼上双重属性一种行为。一方面,当事人在法官面前依法律规定诉讼行为形式进行诉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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